1、環境條件的可重復性:
一臺環境試驗設備或許用于同一類型產品的屢次試驗,而一臺被試的工程產品也或許在不同的環境試驗設備中進行試驗,為了保證同一臺產品在同一試驗規范所規矩的環境試驗條件下所得試驗成果的可比較性,必定要求環境試驗設備所供應的環境條件具有可重復性。
這也就是說,環境試驗設備施用于被試驗產品的應力水平(如熱應力、振蕩應力、電應力等)關于同一試驗規范的要求是一致的。
環境試驗設備所供應環境條件的可重復性是由我國計量檢定部分依據我國技術監督機構所擬定的檢定規程檢定合格后供應保證。為此,有必要要求環境試驗設備能滿足檢定規程中的各項技術方針及精度方針的要求,而且在運用時間上不逾越檢定周期所規矩的時限。
如運用十分遍及的電動振蕩臺除滿足激振力、頻率規劃、負載能力等技術方針外,還有必要滿足檢定規程中規矩的橫向振蕩比、臺面加速度均勻性、諧波失真度等到精度方針的要求,而且每次檢定后的運用周期為二年,逾越二年有必要從頭檢定合格后才華投入運用。
2、環境條件的再現性:
在試驗室內完好而精確地再現自然界存在的環境條件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但是,在必定的容差規劃之內,人們完全可以正確而近似地模仿工程產品在運用、貯存、運送等過程中所飽嘗的外界環境條件。
這段話用工程的言語歸納,就是“試驗設備所創造的環繞被試產品周邊的環境條件應該滿足產品試驗規范所規矩的環境條件及其容差的要求”。
如用于軍工產品試驗的溫度箱不僅要滿足國軍標GJB150.3-86、GJB150.4-86中依據不同類型產品所規矩的高溫、低溫的試驗量值、試驗時間,一起也應滿足試驗規范中對溫度場的均勻性和溫度操控精度的要求。只需這樣,才華保證在環境試驗中環境條件的再現性。
3、環境條件參數的可測控性:
任何一臺環境試驗設備所供應的環境條件有必要是可觀測的和可操控的,這不僅是為了使環境參數限制在必定的容差規劃之內,保證試驗條件的再現性和重復性要求,而且從產品試驗的安全動身也是有必要的,以便防止因環境條件失控導致被試產品的損壞,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各種試驗規范中大體要求參數檢驗的精度不該低于試驗條件容許差錯的三分之一。
4、環境試驗條件的排它性:
每一次進行的環境或牢靠性試驗,對環境要素的類別、量值及容差都有嚴厲的規矩,并排除非試驗所需的環境要素浸透其間,以便在試驗中或試驗完畢后判斷和剖析產品失效與缺點方式時,供應切當的依據,故要求環境試驗設備除供應所規矩的環境條件外,不容許對被試產品附加其它的環境應力干擾。
如電動振蕩臺檢定規程中所限制的臺面漏磁,加速度信噪比、帶內帶外加速度總均方根值比。隨機信號的檢驗、諧波失真度等精度方針都是為了保證環境試驗條件的獨立性而擬定的檢定項目。
5、試驗設備的安全牢靠性:
環境試驗,特別是牢靠性試驗,試驗周期長,試驗的方針有時是價值很高的軍工產品,試驗過程中,試驗人員常常要在現場周圍進行操作或檢驗作業,因此要求環境試驗設備有必要具有運行安全、操作便利、運用牢靠、作業壽命長等特征,以保證試驗本身的正常進行。
高低溫試驗機設備的各種維護、告警方法及安全聯鎖設備應該完善牢靠,以保證試驗人員、被試產品和試驗設備本身的安全牢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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